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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審判,涉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被單方私下用于炒股虧損的案件。一審、二審法院認為,雙方在婚姻關(guān)系存續(xù)期間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范某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71.119608萬元,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利益的行為,曹某請求婚內(nèi)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020.58元。
北京高院認為:雙方經(jīng)協(xié)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,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(xié)商。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,并未經(jīng)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,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,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,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利益的行為,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(quán)。一、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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