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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檢察官,我知道錯了,以后再也不會為了一點錢,隨意去水庫捕魚了。”在泰順縣檢察院檢察官的耐心普法下,王某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,也主動向被害人賠償了全部損失。
王某某是一起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。2021年10月,王某某在南浦溪碼頭附近玩耍時,碰到余某某(另案處理)在大量收購鳙魚(俗稱包頭魚)?!八畮炖锞陀泻芏喟^魚,平時也有不少人捕撈,要不我也去抓一些賺點錢?!彪m然明知珊溪水庫禁止捕魚,但在金錢的誘惑下,王某某還是從網(wǎng)上購買了漁網(wǎng),深夜駕駛皮艇先后四次前往珊溪水庫撒網(wǎng)捕魚,共捕撈鳙魚252公斤,均以低于市場價出售給余某某獲利。2023年1月,該案移送泰順縣檢察院審查起訴。
經(jīng)查明,該水庫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(qū),水庫中所養(yǎng)殖的鳙魚,皆為溫州市公用集團珊溪水源保護分公司投放、飼養(yǎng),目的是為了凈化水庫水質(zhì),且屬于國有資產(chǎn),禁止他人私自捕撈。
檢察官提醒,切勿到水庫等禁止垂釣的地方釣魚,偷釣魚屬于盜竊行為,切不可因為貪圖蠅頭小利而觸碰法律底線,害人害己,得不償失。
原標題:一男子珊溪水庫偷偷撒網(wǎng)捕魚被審查起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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